事件源於2019年12月23日,勝麗公司負責人劉福州有意出售公司,並與富鑫公司簽立顧問合約,邱羅火找到有意願收購的同欣電,同年11月19日引介陳泰銘與劉福州會面,直到12月23日陳泰銘與劉福州再次見面,達成2家公司股份合併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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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邱羅火在會議結束後,搶在2019年12月27日勝麗公司發布重訊前,告訴妻子范女與兒子邱男相關併購事宜,3人各自在同月24、25日買入勝麗股票,待勝麗公司發布重訊後再將股票出脫,3人累計不法獲利138萬1500元。
同月25日,勞動基金局所掌管的勞退基金帳戶,其新、舊制勞退基金剛好分別以單價161、162元賣出超過26萬、16萬股勝麗公司股票,而與勝麗發布重訊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176元計算,勞退基金總計受有615萬元的差額損害。在內線交易案曝光後,勞動基金局也請求連帶賠償,台北地院一審判邱羅火夫妻得賠615萬元。
邱羅火夫妻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認為,勝麗公司合併消息對其股票價格或正當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並在2019年12月23日協議成立時已經確定,但邱羅火一家三口在消息尚未公開前爭先買進股票,符合內線交易犯行,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而勞動基金局在不知情下,同年12月25日賣出勝麗股票,善意從事與邱羅火夫妻相反之交易,隨後因勝麗合併消息公布後股價連續上漲,而受有損害,得依證交法規定,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請求連帶賠償,以維持交易公平原則。基於上述理由,高院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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