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審理時辯稱,A女2015年間有傳墮胎同意書給他,想誣指他讓A女懷孕,請對方做DNA鑑定後便無下文,時隔多年,陳男輾轉得知A女外傳此事,覺得自身名譽遭詆毀且深感困擾,因而出言辱罵;此外,陳男也認為與A女爭執的辦公室,並不符合不特定的數人在場的公然要件,否認公然侮辱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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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審酌陳男與A女為前男女朋友關係,縱然因分手而有嫌隙,遇到爭端、誤會本因尋求理性態度溝通,陳男卻未能控管情緒怒罵,對當時正懷孕的A女傷害甚巨,且犯後否認犯行、言詞狡辯,對曾以此種言論辱罵女性無任何悔悟之心,一審判處陳男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

陳男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遭高院駁回確定。陳男以有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高院再審認為,A女曾於2015年被指稱陳男讓她懷孕 ,並質疑陳男「懷孕的時候,不知道被哪一隻狗X了」,顯見當時A女有指涉陳男為「狗」之意,並於多年後對友人指摘此事,陳男因而不滿,並以同樣言語反質疑A女。

高院審酌,陳男是因一時衝動而以不雅言語抒發不滿情緒,導致偶然、附帶損害A女名譽,且時間短暫,屬於偶發性行為,並非反覆性、持續性行為,亦無累積性、擴散性之效果,雖會造成A女不快或難堪,但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未必會直接貶損其社會名譽,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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