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小明與妻子小花住在新北中和區,2人已分房而居。2024年間小明因懷疑小花外遇,為了蒐集證據,未經小花同意便在她房間內裝設針孔錄影機,並將鏡頭對準床舖、衣櫃,拍下包含小花更衣時的裸露性影像等私密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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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小明僅因懷疑小花外遇,攝錄他人性影像行為長達逾10個月,顯然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觀念,不只侵害小花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更造成小花受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及創傷。但考量小明犯後坦承犯行且有表達和解意願,並提存7萬元給小花,犯後態度尚佳、有悔意,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並審酌小明因婚姻問題,一時失慮而犯行,且犯後坦承犯行,也提存7萬元給小花,足以認定小明已盡力彌補損害,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認為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宣告緩刑2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諭知小明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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