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2022年3月8日指揮調查局南機組人員,搜索蔡淑惠服務處、市議會蔡淑惠辦公室,偵辦蔡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2024年9月9日南檢起訴指出,蔡淑惠與黃姓前夫、蔡姓、許姓助理等人共謀向台南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以詐取助理補助費共533萬1012元,蔡等4人均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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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表示,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前台南市議會第16屆議員及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屆議員任期內,明知前夫胞姊姐不曾實際在服務處擔任助理工作,竟與前夫等人共謀虛報她自2009年10月起及自2010年12月25日起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藉以詐取補助費241萬8180元。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2屆議員任期內,明知林女經營記帳士事務所,未曾實際在服務處擔任助理工作,並沒有擔任議員助理意願,竟與其他被告共謀向市議會虛報林女自2013年1月17日起及自2014年12月25日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詐取補助費238萬5344元。
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2屆議員任期內,明知其雖有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聘用黃女為其公費助理,然黃女每月實際支領薪資遠較蔡指示助理申報公費助理薪資為低,竟共謀以低薪高報方式,向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52萬7488元。
台南地院今天宣判,除了蔡淑惠外,黃姓前夫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許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褫奪公權2年。
蔡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