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鈺婷檢察官偵辦被告許男等人涉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高雄市警局林園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並取得搜索票後,分4波執行查緝行動,於民國113年7月、9月陸續查獲被告蔡男等人到案,續於114年1月及4月,溯源追查屏東地區詐欺機房成員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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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刑事警察局中打中心等單位檢具相關情資報請檢方指揮偵辦,縝密蒐證後,發現科技公司負責人與員工涉嫌架設假投資網站作為詐欺民眾使用,並溯源查獲被告許是詐欺集團金主,於屏東地區成立詐欺機房施行詐術,利用網際網路臉書等社群刊登徵才訊息,誘使被害人加入投資理財LINE群組,再以投資高獲利為由誘騙被害人操作假投資網站,致使被害人遭詐騙後轉匯至人頭帳戶、虛擬貨幣或超商繳費等入金方式詐取金錢。

若遇缺錢之被害人,則改以募資、洗金流協助貸款,誘使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並依詐團指示轉帳,使得被害人不僅遭受金錢損害,更成為人頭帳戶、洗錢共犯。
檢察官指揮搜索並訊問被告許男等人後,認為被告許男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犯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則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10萬元、5萬元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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