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姓男子(26歲)去年8月間透過網路結識一名獨力扶養1名1歲兒子的羅姓女子,雙方進而交往;同年12月間,徐男邀羅女前往觀音區徐男住家與其同住,羅女同意後便在12月5日上午帶著年僅1歲的兒子前往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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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徐男準備搭計程車由羅女陪同前往醫院看診,在住家客廳候車時,見羅女的兒子躺在客廳座椅上,竟拍打其臉頰、後腦杓,又以抱起再摔下的方式對其施虐,造成頭部外傷及左臉頰擦挫傷。

翌日上午,徐男趁羅女外出買早餐時,再次徒手打傷羅女的兒子臉頰、胸部,造成右側鎖骨骨折等傷害,案經羅女提告後,由桃園檢署依法將徐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酌徐男身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知悉被害人為無任何防禦、抵抗能力之嬰兒,竟為本件犯行,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父母達成調解,兼衡其犯罪情節,再斟酌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及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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