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名女護理師指出,爸爸從2009年開始到2016年期間,大約以每周2次的頻率,在住家藉機撫摸她的私處與胸部,還強迫她口交、打手槍,因為是父親,她當時不敢反抗只能屈從,等到大學畢業出社會工作,想面對這不堪過去,才決定提告,但因被害時日已久,無法記得確切時間,檢方偵結後依性交、猥褻等各4罪,合計8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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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一審時,女護理師交代過程時,有說父親是趁無人或家人睡覺時動手猥褻,又說媽媽、哥哥在家時父親也會進房逞獸慾;還提到強迫她口交時,因為說不會,父親還放A片要她學女優動作,法官認為她供詞反覆,時間、次數都說不清楚,部分陳述與邏輯不符;另出面作證的護理師哥哥,表示妹妹所講均為聽說未實際見聞。
另外在這段期間,女子從未向人說過遭父親性侵猥褻的經歷,無人看過她事發後反應,且學業成績及導師評語,都看不出有重大事件影響身心及功課表現,而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指出女子「未完全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僅符合「非特定的創傷及壓力相關障礙症」,案發13年後接受鑑定,與此案關連性薄弱,難以排除是其他工作、情感因素導致,證據不足以說明形成父對女性交、猥褻行為的確信心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處無罪。
檢方上訴指出,女護理師因見到友人小孩疑似被管理員摸下體,小孩願意說出此事,才讓她有勇氣說出被父親性侵往事,並非一昧陷父親於罪,可信度高;加上女護理師一直想要忘記此事,不能因證述細節稍有紛歧,就把其他證言捨棄不採;然而台南高分院認為,女子證述有相當瑕疵,檢方證據也無法補強,足以擔保所述真實性,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父親確有性交及猥褻等犯行,自應判處無罪,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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