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裁定指出,從事警職的邱姓男子,2023年2月27日由妻子蔡姓女子,使用邱男所申請的蝦皮網路購物帳號,公然陳列、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手銬1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邱男、蔡女各3000元。邱男不服,提起抗告。

邱男抗告指出,他於2023年1月請調至雲林縣台西警分局服務,報到時該分局未發給警用手銬,於是從國外亞馬遜網站自行購買1付手銬,供工作上使用,後因使用不順手,於是放在妻子蔡女住處,而他戶籍在台中,他不清楚妻子將手銬放在網路公開販售。

邱男還說,他擔任警職7年來戮力從公、兢兢業業,功多於懲,妻子為代課教師,幼兒剛出生,為貼補家用兼職經營網拍,他深知公務員不可兼職,從未參與妻子的網拍銷售,而因自身喜愛自購裝備,至今已自費逾5萬元添購自身裝備,秉持奉公守法、無愧於心,請法官撤銷原裁定,做出更適當的裁定。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邱男在警詢自承該付手銬是經由他申請的蝦皮帳號網拍,平時帳號由妻子使用,大多販賣一些腰帶、配件等軍警用品,事後詢問妻子,妻子知道警銬是特殊用品,販賣時有要求對方出示服務證才賣出;邱男抗告時卻改口辯稱不知妻子將手銬公開販售。

另外,邱男戶籍居住地在台中豐原,若該付手銬使用不順手,何以未置放在自身所在的台中豐原區,反將之放在從事網拍的配偶倉庫內,顯見邱男對於配偶恐會將此警用手銬網拍,存有不確定的故意,邱男所稱「完全不知情」之辯詞,明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

法官說,手銬屬於社維法所定「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公然陳列、販賣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原裁定邱男裁罰3000元,並未逾越法定罰鍰限度,邱男抗告所稱配偶為貼補家用、自身擔任警職表現良好等事由,與本件非行並無直接關聯,遂駁回其抗告。全案確定,邱男不得再抗告。

手銬屬於社維法所定「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公然陳列、販賣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翻攝Pixabay
手銬屬於社維法所定「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公然陳列、販賣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翻攝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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