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歐男是高雄市楠梓區某足浴會館楠梓店之店長兼按摩師,歐於去年6月9日晚間22時30分在會館按摩間內為A女服務,趁按摩之過程中A女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竟對A女為乘機性交行為1次得逞,又接續對A女為乘機猥褻行為1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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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又查出,歐男當月28日2時許在按摩間內為B女服務,不顧B女反對,從前方擁抱B女約5至10秒鐘才放開,待B女欲走出按摩間時,又從正面擁抱B女,並且將B女壓在按摩間牆上,並親吻B女臉部,約5分鐘;以此方式強制猥褻B女得逞。
檢方起訴書指出,歐男觸犯罪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2項之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對於因其他相類醫療關係受自己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及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
檢方審酌歐男為有婦之夫,經營按摩店時常與顧客單獨共處一室且有肢體接觸之行業,卻不知潔身自愛、謹守職業道德及性別分際,而趁告訴人身心疲憊虛弱之際犯行,已有2名大學生被害人對被告提起妨害性自主告訴,且被告犯罪手段均屬近似,加上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不斷打電話、傳訊息騷擾告訴人,建請法官對被告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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