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警分局日前獲報,陳男表示之前在仁愛路4段的騎樓放了軍綠色提袋後去廁所一趟,回來發現已不翼而飛,袋內有價值約新臺幣10萬元的鞋款,經調閱店家監視器疑遭一名女子拿走,心中著急萬分前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請求協助並提出侵占遺失物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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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提袋裝有好幾個高單價的女用鞋,其中有3雙Roger Vivier鞋款,是來自法國的時尚精品,要價數萬元台幣,警方調閱附近商家監視器,發現提袋被1名女子取走,因此循線查到女子身份。
取走提袋的宋女表示,以為提袋內物品是沒人丟在騎樓,才會心癢取走,全案依侵占罪嫌函送。大安分局呼籲,民眾如果拾獲遺失物,應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民眾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若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將可能涉有刑責,提醒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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