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這起事件,今年3月26日,小六男童在學校與體育老師因分隊問題發生衝突,持樂樂球棒打老師,導致老師左大腿紅腫挫傷,前往醫院驗傷。家長接獲校方通知即道歉,雖然當晚發現男童身上也有被老師強拖至輔導室的傷痕,但家長仍要男童隔天向老師道歉;不料,3月27日男童拒絕道歉,老師為維護自身權益向警方報案。
台中市警一分局2名制服警員開警車到校處理,男童雖向老師道歉,老師也明確表示不對男童提告,但警員認為已經通報,依規定將男童及老師帶回派出所;家長接獲通知趕到派出所,發現老師已經問完筆錄離開,獨留孩子在派出所,家長看到孩子緊張到把雙手指頭都摳到流血,也針對老師造成的傷痕到醫院驗傷。
由於校方告知老師決定不對男童提告,家長也不再追究,原以為事件已告一段落,沒想到卻在5月收到法院傳票,令家長困惑「不明白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
6月21日少年保護庭開庭,雙方在法庭上和解,全案結案,但家長對於接到傳票這件事難以釋懷,7月25日申請「教師不當管教」調查,校方受理後進行相關校事調查,經調查結果教師「不成立不當管教」。家長無法接受,向市議員李中陳情,前天由李中在議會質詢時揭露此事。
台中市長盧秀燕前天第一時間批評該名老師「不適任」,令網友炸鍋,認為老師提告維護權益沒有錯;盧秀燕昨天也立即出面向該師道歉,坦言自己應該先了解前因後果,「太早下定論」;盧也認為警方有檢討空間,孩子不是現行犯,不能直接將他帶走。
市警一分局則以2名警員「執法程序未臻周延,致觀感不佳」為由,予以申誡處分。有人認為,既然老師已決定不提告,警員為何還要將男童移送少年法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要將男童移送少年法庭不就沒事了?
對此,台中地院表示,警方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即應移送少年法庭處理;無論少年觸犯之刑罰法律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或被害人事後是否撤回告訴,少年法庭受理後仍應就少年之非行進行實體的調查及審理,如認有保護處分之必要,則會裁定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
台中地院表示,該案少年前無非行紀錄,於法官調查時已當庭向老師道歉,法定代理人亦表示以後會勸導少年控制情緒,且老師本即無意追究少年,只是希望少年有所學習;法官斟酌審前調查結果,認本件少年不具需保護性,無裁定進入審理程序及給予保護處分之必要,6月28日裁定本件不付審理,被害人並無抗告,全案確定。
律師呂秋遠則在臉書點出警方的錯誤,表示該案男童不是現行犯,就算要約談,也只能發通知書,請家長帶孩子到警察局,而非直接從學校帶走,即便經過家長同意也一樣,「為何警方會穿著制服直接把孩子帶走?」
盧秀燕昨天則表示,這件事情凸顯大家對法律知識可能有不足的地方,學校可能不清楚該怎麼做,家長也很驚慌,老師可能也不知道這麼做是有問題的,她將請教育局訂出SOP以供大家遵循。
延伸閱讀:盧秀燕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