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34歲)去年9月30日中午12時52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華祥二街7號前,因故與鍾姓男子發生爭執,先徒手推擠、毆擊鍾男倒地後,即持一旁滅火器擲打鍾男,續以拳頭再毆擊其頭部,再以腳踩踏頭部後始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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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男經旁人報案送醫後撿回一命,惟受有臉部多處撕裂傷、左側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左眼血腫瘀傷等傷害,案經鍾男報警究辦,由警方循線逮捕陳男到案送辦。
桃園地院審酌陳男僅因一時口角,竟持滅火器、徒手攻擊鍾男頭部,造成鍾男傷勢非輕,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依傷害罪嫌判處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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