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今年7月31日出庭時指出,此次再審提出的新事證,主要是證人李宗賢等人所稱拿2萬美元給她,但實際上對方根本就沒有從所稱的帳戶中提領出來過,無法證明她收賄,自己沒有犯罪,希望重新開啟再審程序。

高院裁定指出,郭女提出的2筆美金,是2006年7月3日、4日以商務支出名義匯款到美國,並沒有以現金形式被提領出來,這是對原確定判決已斟酌的證據再行爭辯其證明力,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要件,且郭女的聲請理由,不足以動搖原有罪定讞判決,因此裁定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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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貪汙案緣於2006年間,時任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在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賄賂的手法是將2萬元美金塞在茶葉罐內。

郭瑤琪在法院審理時一度獲判無罪,但高院更一審認定收錢與職務有對價關係,改判有罪,而高院更二審判郭瑤琪8年、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郭瑤琪已入監服刑後,2016年間罹癌獲保外就醫至今。

郭瑤琪被判刑定讞後,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以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成「主觀」、「客觀」及「折衷」的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必要,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不採,2018年駁回非常上訴。另外,高檢署也認為原定讞判決的認定事實有違誤,聲請再審後也遭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