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與女子在2021年時透過手遊認識,雙方相談甚歡,最後在網路上確定男女朋友關係,女方當時就向楊男告知實際年齡,但因為新冠疫情,兩人見面次數不多,2022年楊男數度從苗栗南下約女子逛街吃飯,每次都搭5個多小時的車、還強調「每個禮拜都快篩」、「我找的這間妳一定會喜歡」,前2次投宿在市區某旅館、後2次則住在某汽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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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屬發覺2人交往,得知雙方發生性行為,憤而提起告訴;檢警調查時,楊男辯稱女子自稱高中畢業,他以為對方已經成年,期間發生過2次性行為,但未違反對方意願,而女子表示交往時就告知對方真實年齡,且雙方在2022年5月到8月間4度見面,都有發生性行為,最後楊男遭起訴,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等2罪,一審判應執行1年。
楊男雖提出上訴,但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定應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均未在上訴範圍內,台南高分院指出,楊男二審坦承犯行,與女方達成損害賠償調解,70萬元已全數給付完畢,女方及其家屬同意法院對被告為緩刑宣告,法官撤銷改判,同罪應執行8月、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須接受3場次的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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