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8月23日下午3時許,黃男聘請舞獅團、鋼管女郎在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慶祝,高調替吳姓友人出獄接風,警方認為黃男此舉是藉端滋擾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將黃男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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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中簡易庭審理認為,黃男警詢時雖坦承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場,迎接吳男出獄,但並未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不構成「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不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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