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鮮肉向法官表示,當天晚上他在潘女家樓下,等她拿球拍下來,但潘女說球拍在樓上,他只好上樓,進了房間,潘女拿幾支球拍讓他揮揮看,他選了1支球拍準備要離開時,潘女卻把門上鎖,自己脫下上衣,露出黑色內衣,瞬間用手勾住他的脖子往床上倒,他掙扎站起來,潘女還是勾住他的脖子,狂親腰部、肚子及胸部,還用右手抓住他的陰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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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鮮肉一直抵抗、閃躲,大喊「放開、我很熱、我沒有想要」,但潘女不理會,持續拉他的衣服親吻臉頰、身體跟碰觸下體。潘女最後還崩潰生氣說「為什麼不跟我做愛」;小鮮肉還因為潘女不斷拉他衣服,衣服因此勒在其腋下導致腫痛。

潘女出庭時否認硬上,辯稱當時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她在房間親吻對方,對方沒有抗拒。潘女還說,對方180 公分高,自己體型纖瘦,如果他不願意,自己如何壓制住他。」潘女辯稱當時2人是「合意接觸」的,但她承認:「我有要求他跟我做愛一次,只有想而已,當時有想跟他做愛的意思。」

不過,小鮮肉當時曾按下手機錄音鍵,法官勘驗錄音,聽見小鮮肉直呼:「喂!很熱捏!不要用啦。」、「喂喂喂!我要回家。」但潘女嬌嗔:「不可以回家。」小鮮肉提高音量嚴肅說:「我要回去了啦!好了喔!我要生氣了,我真的要生氣了。」、「妳要幹嘛,妳發瘋哦!」

潘女說:「沒幹嘛,我老實跟你說嘛。」、「就跟我做愛一次!」但小鮮肉不爽潘女勾脖子時機將他眼鏡粗暴打掉,怒稱:「我不要,打到我眼鏡,我今天才調好的,馬的。」潘女下通牒:「我等下在你面前脫光衣服,你要不要?」但小鮮肉堅稱:「我就不要啊!」

潘女還軟硬兼施,哭著說:「讓我忘記你好不好?」、「只要這次,我就會忘記你。」小鮮肉堅持不幹,強硬說:「妳發瘋喔!我連這次都不要,這樣比較快。」但潘女越哭越大聲,小鮮肉掙脫說「喔,妳是在...好,我先走了,拜!」

法官依據錄音,認定潘女觸犯強制性交未遂罪,一審將她判刑1年7月,二審、三審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小鮮肉再提告民事損害賠償,向潘女求償50萬元。

潘女認為50萬元過高,表示自己目前仍與年逾70歲之父母同住,需奉養父母,她長期因失眠等症狀在精神科診所就診治療,依自己的能力只能賠償對方15萬元。法官審酌犯罪原因、加害情節、被害人所受痛苦等情狀,一審判決潘女應賠償對方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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