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2019年間,新光人壽公司董事會討論出租新北市新板特區的傑仕堡B棟大樓2樓,給傑仕堡健身公司使用,租期10年,租金共1億44萬元,當時吳東進擔任董事會主席,且為傑仕堡健身公司實質負責人,具有利害關係卻未迴避討論,且通過此議案,後來又在董事會不知情情況下,為了傑仕堡健身公司利益,追加23次裝潢等工程施作,金額高達1億2269萬元,超過10年可收的租金,導致新光人壽受到損害。

其次,新光人壽2019年出租傑仕堡A棟大樓6樓至8樓給一家關係企業,卻未依法揭露是「關係人交易」,並支出裝設鍋爐系統等設備費用2508萬元,導致新光人壽受到損害。

除此之外,新光人壽2019至2022年間,委託傑仕堡商旅公司代為經營、管理傑仕堡B棟大樓的「樂齡宅」,另出租C棟大樓全棟給傑仕堡商旅公司經營旅館,卻無償提供938房次的房間住宿,給新光保全、新光銀行、元富證券,這些公司都是新光人壽的關係企業,導致新光人壽短收租金337萬餘元。

第4項弊端發生在2020至2022年間,檢方認為吳東進等人明知傑仕堡B棟大樓早餐,僅供B棟住戶食用,而早餐由傑仕堡商旅公司提供,再向新光人壽請領食材費用,卻讓傑仕堡C棟大樓商旅旅客,食用B棟大樓早餐,由傑仕堡商旅以單據向新光人壽溢領每月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的食材費用。

全案由新北地檢署企業犯罪專組李秉錡檢察官偵辦,檢方昨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到新北市板橋、台北市松山、中正區等 18處執行搜索,查扣會議紀錄、契約、營運報表、手機、電磁記錄,並帶回吳東進等被告17人及2名證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認為吳東進等17名被告均涉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的特別背信罪,今天諭令吳東進1億元交保,時任新光人壽總經理蔡雄繼等5名高階主管,各以200萬元、100萬元不等交保,其餘被告請回。

新北地檢署指出,保險公司資金有9成以上是保戶為了分散風險,繳納保費匯集而成,負責人或職員均應善盡忠實義務,任何決定都要追求保險公司最大利益,謹慎妥善運用資金,若有圖謀自己或第三人利益,導致保險公司任何損害,必定從嚴查辦,以維護金融秩序,落實保障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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