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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多P性侵案發生在2016年11月,酒店妹先前出庭作證時,哭到哽咽發抖、喘不過氣,法官只好數度中斷庭訊休息。她說案發當天在7、8樓打通的民宅陪酒,席間她去7樓上廁所,完事後一開門就吳男推倒在沙發上,扯開她衣服親吻胸部,又將她拉進廁所指侵,她狼狽走出廁所,竟又被梁男拖住,在沙發及馬桶上性侵。

酒店妹告訴法官,她被吳男、梁男先後性侵後,全身赤裸被扛上8樓放在床上,她隨即累到睡著,但凌晨3時許感覺有人摸她,醒來發現吳男、梁男竟然一起來,一個人按住她手、腳壓制,另一人恣意插入她陰道或口腔,2人就這樣反覆輪流性侵快2小時才放過她。

酒店妹指控當天在場8名男子都有性侵她,但一審認定只有吳男、梁男硬上,各判7年10月徒刑,酒店妹在高院二審審理時,爆哭說:「很多人性侵我,但為什麼只有吳男、梁男2人被判有罪,剩下的都被釋放了?」、「為什麼一再問我衣服如何被脱掉的這些細節,之前都問過為什麼還要再問,如果是自己的小孩你們作何感想?」隨即全身激烈抖動,詢問還要忍耐開庭多久,庭訊結束時雙腿乏力無法起身走路,須由女法警及社工攙扶才能離開。

吳男辯稱是梁男叫酒店妹來陪酒跟性交易,自己有跟酒店妹在8樓玩遊戲,說好她輸了可以親她胸部,「因為她玩輸了,我就拉開她衣服親了她胸部一下,可能因此留下跡證,但我沒有跟她性交,後來我就去7樓我女友的房間睡覺,不知道發生何事」。

梁男則承認跟酒店妹嘿咻2次,但辯稱絕沒強迫,「我請酒店人員安排她來陪酒及性交易,在7樓房間床上做了2次,性交易完畢後,我又回到8樓喝酒,她坐檯時間到了就離開,之後我也付清坐檯及性交易費用」,梁男強調:「我在本案前後都有持續叫酒店小姐坐檯,沒有一個小姐像她一樣要我賠錢,這根本在恐嚇我。」

雖然二審仍判決吳男、梁男各7年10月徒刑,但全案後續由最高法院發回重審,高院更一審認為酒店妹當時與酒店人員講好是「S出」,也就是同意性交易,去年改判2人無罪,不過,全案又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為酒店妹服務內容固然包含性交易,但她到場後,雙方才能決定是否成交,也就是說「酒店妹是否依約性交易,仍有性自主決定權」,因此不能僅因她起先同意性交易而赴約,就認定她同意與「多人」性交易,因此更二審今依強制性交罪改判2男各7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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