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下旬高市警局自檢清查時,發現疑有員警洩密,經報請雄檢指揮,檢警於11月1日搜索新興警分局偵查隊的李員辦公處所及住家,複訊後認定李犯罪嫌疑重大,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李育輝是在2023年6月當選高雄市模範警察,卻被市警局自清查出他涉洩密給詐騙集團,檢方獲報調查,發現李與詐騙集團張姓首腦是高中同學,李員因財務狀況不佳,需錢孔急,前年11月至去年六月間,多次以借款為名義向張收取卅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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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給錢後,多次要求李員在值班時,透過警用電腦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部分被害人筆錄內頁以及個人資料,用LINE拍照傳送給張男。李到案後坦承洩密,也表示有向張男拿錢,但辯稱是「借錢」不是貪污對價。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育輝稱他是基於同學情誼才幫張男查資料,會跟張男借錢,是因為當時手頭不方便,但借款跟查資料並無任何對價關係,且他只跟張借款13萬,其中5萬元已經歸還,還剩下8萬元。

法官依據張男證詞,發現他對於借款金額供述不一,有時稱20多萬元,有時則稱30幾萬元,且張男出庭時,也無法確定「借款」合計總額多寡,因此僅憑張男單一指證,難以認定李有自張男借款30萬元。

法官依據兩人證詞,認定李育輝有4次以「借款」名義從張男借到13萬元,但雙方金錢往來應為借貸關係,縱使李有因洩密取得債務延期的利益,然依據檢方事證,難認李有向張男要求、期約或收受其他不正利益。

不過,李育輝確實有洩漏個人資料給張男,並將高檢署查緝專案時間、內容傳給張男,法官綜合事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6次,判刑4至6月,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則處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判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處4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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