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44歲的魏姓檢察官未婚,2008年分發到雲林地檢署,目前負責公訴業務,受害的女書記官也未婚,2021年3月調到雲檢服務,配屬另名偵察檢察官,負責紀錄業務。
雲林地檢署表示,魏姓檢察官在被害人至該署任職後,就對她有好感,而有追求之意,從2022年起,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被害人,藉故接近與其攀談,讓被害人十分困擾。後來,被害人所配屬之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被害人無意願與魏男交往後,還出面制止魏男,請他不要再接近被害人。
沒想到,魏男不聽勸告,明知被害人已拒絕其追求,竟自2023年6月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地檢署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地檢署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導致被害以心生畏懼,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獲悉後,今年1月24日陳報檢察長戴文亮,檢察長旋即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立案進行調查,並對被被害人進行關懷協助措施,告知依法可以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刑事告訴,被害人遂於今年2月1日對魏姓檢察官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之刑事告訴。
雲林地檢署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4月12日完成調查,並於113年4月23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調查會議,認定性騷擾申訴成立。刑事部分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亦認為魏男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於4月29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強調,檢察長在第一時間知悉此事後,即對魏姓檢察官提出告誡,並立即展開調查,復於調查完畢後,依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建議,命魏男以書面保證不得再對被害人為任何接觸及跟蹤騷擾行為,且不得對被害人及協助調查此案者為報復行為。
此外,為強化魏男性別平等意識及人際關係敏感度,並命魏男於接到本署通知日起1年內,應接受性別教育課程6小時,及自費進行心理諮商12小時。另外,本署依據法官法規定,將於5月6日就魏男前開性騷擾申訴成立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行為,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針對魏男後續行政懲處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