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表示,目前尚未鎖定特定嫌疑犯,不了解嫌犯動機,但毀損古蹟的行為,已觸犯《文資法》第103條:「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應尊重文化資產價值,避免觸法。未來石像生羊首修復方式也將與主管機關文化部、鄭氏族人共同討論研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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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說明,鄭用錫墓於民國74年指定為古蹟,現為國定古蹟,是清領時期當時墓塋興建的範例,並可與洋人興建墓的形式作比對,極為珍貴。外觀呈橢圓形,墓碑為盔頂形,由三片花崗石拼成,額刻「浯江」地望,左右拱以雙夔紋飾,碑文為:「清賜進士出身賞戴花翎禮部副郎晉封通奉大夫祉亭顯考鄭公塋」,為其一生的功績留下說明。
文化局補充,曲手包括欄杆柱與柱間的欄板,均以花崗石雕成,曲手欄杆柱頭分別為石印、石筆、石獅,左右對稱;墓前的石象生自內而外依次為石人、石馬、石羊、石虎以及石望柱等各一對,其雕刻細緻精美,石獸樸實可愛,石望柱刻著轉錄自咸豐元年閩浙總督王懿德所贈的柱帖,頗具有歷史價值。整體而言,這座背山面水、居高臨下、規模寬宏的墓地,是台灣官墓的佳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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