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聲請死刑釋憲的37名死囚,包括陳憶隆、 黃春棋、張人堡、張嘉瑤、鄭武松、劉華崑、連佐銘、蕭新財、楊書帆、呂文昇、施智元、劉榮三、王柏英、王鴻偉、陳文魁、沈鴻霖、陳錫卿、廖敏貴、唐霖億、沈岐武、蕭仁俊、廖家麟、徐偉展、歐陽樓、郭俊偉 、王信福、邱和順、連國文、李德榮、林旺仁、游屹展、蘇志效、林于如、邱合成、彭建源、黃麟凱、沈文賓。

原本也參與聲請釋憲的死囚黃富康,2023年10月17日由於心因性休克死亡。黃男因為失業、欠債,竟相信日本漫畫《銃夢》內容,認為「殺人可改運」,2009年3月9日,他上網搜尋網租房廣告,約出台北市士林區的屋主簡男,卻趁簡男不注意時,拿鐵槌猛敲他後腦,再持番刀揮砍奪命。

關於聲請釋憲的37名死囚的主張,司法院已將他們的書狀公布在司法院網站,其中獲得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聲援、認為是冤案的邱和順,被控參與強盜集團,1987年11月將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殺害分屍,同年12月又綁架新竹學童陸正並撕票,邱男2011年遭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邱和順聲請釋憲主張自己當年遭警察以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等方式取供,肉體、精神上遭受劇烈痛苦,而這些警察已被判決有罪定讞,也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失職,但法院審理他的殺人案時,卻以「鋸箭法」引用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判他死刑,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重大程序瑕疵。

另外,邱和順主張在法院審理期間,竟因「物證遺失」沒有給他與同案被告對質詰問的機會,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及《兩公約》「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利」規定。

另名死囚蕭新財因持槍射殺臨檢員警,2005年被判死刑定讞,他在聲請釋憲的書狀中,引用德國已故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名言:「只要死刑還存在著,那麼整個刑法就都散發著血腥的氣味;整個刑法就都帶著有陰森恐怖的印記;整個刑法都充滿著報仇雪恨之污點。」

負責執行死刑的執行法務部則向憲法法庭提出書狀,強調死刑並非必然違反「生命權保障」,死刑是不得 已的最後刑罰,並非必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 酷刑,應視死刑的目的、方法及程序而定,而殺人罪符合《兩公約》所稱可以執行死刑的「最重大犯行」,且「禁止死刑」並非國際法界共識,因此從《憲法》解釋的範疇而言,應維持死刑合憲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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