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祥麟提告主張,哥哥過世後,她與另外2名手足為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繳納相關事宜時,經國稅局通知,才知道哥哥在過世前幾個月有立下遺囑,並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但謝姓、陳姓見證人為漢星公司員工,也是遺囑載明的接受遺贈對象,依《民法》規定,受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因此遺囑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為無效。
高院認為陳姓、謝姓見證人於遺囑製作時,確為漢星公司員工,但解釋當事人所立遺囑的真意,應以當時事實及其他證據資料為判斷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內容,此案依據相關事證,同樣姓謝的第3名見證人當時已提醒裴祥泉「被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為見證人」,而陳姓、謝姓見證人隨即都表示她們「不要遺贈」,裴祥泉接著說:「不要就不要。」然後繼續完成遺囑。
因此,高院認為裴祥泉於製作遺囑時,遺贈對象不包含陳姓、謝姓見證人,這才是他的真意,因為裴祥泉不可能明知2人依法不能兼任見證人、受贈人,卻執意這樣做。
高院認定裴祥泉立遺囑時,為求遺囑能有效並依照他的意願分配遺產,已將陳姓、謝姓見證人排除於受贈者之外,不宜無視裴祥泉在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的心願,導致遺產全部由弟妹等法定繼承人取得,因此2023年8月改判遺囑有效。裴祥麟上訴後,上周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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