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李姓男子(25歲)與其父親同住在桃園市中壢區,今年3月14日深夜11點30分許,李男在外飲酒後返家,與李父發生口角衝突後扭打一團;李父事後打電話報警,惱羞成怒的李男聽聞後,竟衝進房間內取出開山刀朝父親的臉部、頸部、手部等部位揮砍,造成李父多處刀傷大量出血。
轄區警方據報到場發現上情,趨前制伏李男過程中,遭李男以腳踢、口咬釀成胡姓副所長、陳姓巡佐及郭姓、方姓警員雙手手指、上臂及小腿擦挫傷,隨後被負傷的警員們以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所幸李父經送醫後撿回一命。
桃園地院審理時,李男辯稱無殺人犯意,僅有傷害之意。惟法官依據卷內事證認定,李男於攻擊父親時,係先持開山刀砍向頭部,之後於李父試圖阻止攻擊過程中,仍持續以開山刀朝李父之頭、臉部及上半身揮砍,造成李父主要傷勢均集中於頭頸部致命部位而未採信其說詞。
經法官審酌李男為被害人之子,僅因細故即對父親心生不滿,率爾持開山刀砍殺父親,致其受有前述傷害,犯罪手段實屬兇殘,所幸即時就醫而未生死亡結果,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及傷害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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