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9歲的李宗瑞從2012年11月7日開始先後被檢方、院方羈押接著服刑,至今已被關了11年又4個多月,針對應執行刑29年10月,他聲明異議主張不論是販毒、殺人等重罪或竊盜等輕罪,就算罪數多達數十次甚至上百次,全國各法院裁定有期徒刑應執行刑,幾乎沒有達到上限30年的,但他卻「僅差2個月就達上限30年」,實在太重。
另外,李宗瑞表示自己被依妨害性自主類型的18罪判刑,這些犯行的同質性高,侵害的「加重效應」應該遞減,但法院定應執行刑卻只「象徵性酌減2個月而已」,他已入監超過10年,生命有限,對於昔日犯罪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29年10月徒刑實在過於嚴苛。
但高院認為關於李宗瑞定應裁行刑的裁定,多年前就已確定,除非經過非常上訴或其他合法程序撤銷或變更,不得再爭執,不能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改定執行刑,否則就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
此外,高院認為李宗瑞2018年被判刑定讞後,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然後再由檢方依裁定執行入監,當時李男雖請求台北地檢署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但遭檢方駁回,現在他聲明異議主張檢方執行指揮不當,但實際要爭執的卻是刑期過重,這是兩回事,而且李男並未說明檢方執行過程哪裡違法,因此高院裁定駁回聲明異議。李宗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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