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姓男子、謝姓男子、郭姓男子及陳姓死者均為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因死者與上游集團成員「紅財神」(未到案)生有糾紛,「紅財神」遂於前年12月間指示張男(未到案)殺害死者。張男則邀集藍男(未到案),以及徐、謝、郭等人在去年12月29日凌晨2時許,備齊電擊棒、鐵鍬、手銬、尖刀、黑色束帶等物,自彰化地區先後駕車前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之陳男住處,張男、徐男、謝男、郭男等4人並潛入其內等待陳男返家,藍男則留在車上等候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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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上開張男等4人遇死者住處內之外籍女移工,為阻止其張揚,遂先共同將女移工以強制力壓制,並在女工房間內控制其行動;嗣於同日凌晨2時36分許,陳男駕車返家,隨即遭張男等4人上前壓制,徐男、謝男並先後持電擊棒攻擊死者腳部及頭部,徐男另徒手毆打死者,致死者頭部流血受傷暈厥。

隨後,郭男以手銬將陳男雙手後揹上銬、以束帶將死者雙腳綁起後,張男等4人再以現場之膠帶纏繞死者眼、口,並在此等陳男不能抗拒情形下,在陳男車上尋得陳男遺留其內之60萬元現金等。

張男等4人則將死者帶到陳男座車後座,由徐男駕車搭載張男、謝男、郭男,而藍男獨自駕車一同前往苗栗縣後龍鎮海邊準備將陳男丟棄大海,因見海巡署車輛,張男乃決意活埋死者;同日上午6至8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偏僻處,由張男命徐男、藍男、郭男、謝男持所預備之鐵鍬挖掘足供1人容身之地洞,再將死者押至該處,張男以鐵鍬等物毆打死者、斬其腳跟後將死者推入地洞中,由張男、徐男覆土。

雖然陳男當場求饒,然張男等人仍將泥土覆蓋於上而活埋,繼而由郭男以竹子覆蓋於地洞上加以掩飾,致陳男外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而張男等人犯案後與藍、徐、郭、謝等人朋分搶來的60萬現金,張、藍2人當天也搭機潛逃至柬埔寨,而徐、郭及謝3人則由警方循線逮捕到案,由新竹地檢署以強盜殺人罪將3人起訴。

徐男、謝男、郭男在審理時均稱承認強盜殺人,經國民法官法庭參考上開證據調查內容,就3人強盜殺人罪得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逐一進行討論後,雖然謝男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款項,但審酌其等惡性非輕,且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均難依上開規定減刑,嗣斟酌全部科刑證據及被害人家屬之意見,依量刑鑑定報告等事實認3人仍有復歸社會可能性,故均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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