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燦告訴法官,她第一次跟陳男發生性行為,是國三到高雄參加比賽時,時間是2013年,「他把我壓在床上,把我的衣服脫掉,叫我要放輕鬆,然後就發生了,結束的時候叫我不能說,我那時候其實不知道那是什麼,我就很緊張」。

對此,陳男辯稱燦燦那次參加比賽被淘汰,隨即先回台北,根本沒有入住旅館,至於燦燦指稱被他傳染菜花,陳男辯稱他曾去醫院檢驗,但未診斷罹患菜花,顯見他並未與燦燦性交。另外,燦燦指稱陳男帶她去過新北市愛摩兒等多間汽車旅館,法官調閱陳男刷卡記錄,果然符合,但陳男矢口否認:「我都是跟我老婆去的。」

 

友人聽到陳男講「砲友」

法官傳喚燦燦的友人作證,友人說燦燦讀大一時,曾哭訴被教練陳男帶去汽車旅館,還罹患「婦科疾病」,友人表示:「燦燦哭著講,我也哭著聽,有次燦燦接到陳男電話,我在旁邊聽,燦燦說『我們所有關係都終止掉』,陳男說『可不可以繼續有性交的關係,就是砲友』,我聽到砲友這2個字,其實蠻震驚的。」

諮商心理師則證稱,燦燦曾經因為這件事情覺得自己很髒,不知道怎麼去面對別人,所以她曾經想過要自殺,甚至想要走在馬路上被車撞,「她在會談的過程常常會邊講邊哭,有時候會發抖、焦慮的狀況,依照我的心理專業,這樣的狀況是典型的創傷反應,法律流程其實對她來講很陌生、很害怕,很多時候她被問到很細節的問題,但又想不起來,當她沒有辦法回答的時候,覺得對方質疑或是不信任她,這些都讓她很受傷,還有這件事情爆發之後,帶給家人傷心難過,這些也是讓她壓力很大的原因」。

法官綜合諸多事證,認定陳男利用燦燦對教練的尊重而不敢違逆,於外出比賽住宿期間,特意製造獨處機會,與當時青澀懵懂的燦燦發生性行為1次,後續利用燦燦練球的機會,再與她發生性行為5次,戕害她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對她的人生影響深遠,審酌後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6罪,將陳男判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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