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霖建設公司、鄭姓地主提告主張,楊謹華2014年6月1日,透過經馥鈺廣告公司代銷,簽約購買位於北市內湖的「溫布敦-19」建案預售屋,包含8樓1戶及2車位,總計6200萬餘元,楊謹華繳了16期款項1729萬元後,2017年開始就未再支付後續尾款,建商除催繳外,隔年也通知辦理銀行對保與產權移轉用印手續,但楊謹華皆置之不理,建商、地主因此對她提告求償1500萬餘元違約金和損失。
楊謹華則反駁,當時馥鈺公司代銷時,廣告文宣稱「5.12公頃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並以「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等語作為廣告詞,她自然相信建案位於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沒有其他建築物遮擋,且馥鈺公司也強調視野遼闊,才會簽約購買,但2017年7、8月間,建案接近完工時,她發現網球中心和預售屋相當靠近、遮擋視線,與當時廣告所稱全然不同,因此向建商反應,但均未獲正面回應。
楊謹華因此在2017年8月22日發函給青霖建設,以受詐欺為由,撤銷購買預售屋的契約,由於契約已不存在,青霖公司等人不得向她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等,並反訴要求青霖建設返還她已繳交的1729萬元款項。
青霖建設則不認廣告不實,稱當時廣告文宣雖確實表明「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但當時台北市政府還在蒐集鄰近區域住戶意見並評估中,對於細部設計規劃均尚未定案,因此銷售文句並無不實,且代銷人員也沒有向楊謹華表示,視線不會遭其他建物遮擋,主張沒有詐欺楊謹華。
台北地院審理時,勘驗建案平面圖、廣告文宣,發現文中記載「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主要是在表達建案對面為網球運動中心,並沒有提及預售屋外視野遼闊、不會遭鄰近建物遮擋等,且根據楊謹華和代銷人員的對話音檔,可證明代銷人員有向楊謹華說明台北市網球中心場館規劃、園區配置,以及與建案、房屋相應的位置。
法官認定,代銷人員向楊謹華銷售房地時,並沒有任何隱匿,或以詐術讓楊謹華混淆不清,且青霖公司也未表達或強調,楊謹華購買的樓層視野遼闊、不會遭鄰近建物遮擋等,楊謹華因此無權片面撤銷買賣契約,反而因為違約,依照合約內容須支付總價金15%的違約金,要賠償942萬元違約金,但建商可從先前1729萬元款項扣除,楊謹華不必再額外賠償,因此駁回雙方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