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法官審判工作性質繁雜,核閱卷宗、撰寫裁判書類所費工時甚長,每月加班時數達到可申報的上限20小時,並不罕見,依據事證,不能排除陳梅欽下班後晚間在外應酬卻填報加班,只是他「便宜行事」,實際上他當月有加班20小時,只是隨意填報的日期並非實際加班日,這種行為雖然不當而損及司法形象,但屬於行政懲處範疇,不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前法官陳梅欽曾到高等法院出庭。資料照片
前法官陳梅欽曾到高等法院出庭。資料照片

至於檢方起訴陳梅欽財產來源不明罪,指稱他「承審案件期間,多次遭檢舉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受賄賂」,高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陳梅欽貪污,也未具體說明所謂1500萬元「來源可疑財產」跟貪污有關。

另外,檢方雖主張法官評鑑委員會曾認定陳梅欽「超額提領現金,再分批存入自己或配偶帳戶」、「貸款目的說詞反覆」,這些可疑行為違反法官工作倫理且情節重大,但法院認為陳梅欽2012至2018年確實有向合作金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難以因為他這段期間財產增加金額超過法官薪資收入,就認定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綜合以上理由,最高法院判決陳梅欽無罪確定。

 

判決免職前已先請辭轉任律師

陳梅欽2018年遭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騷擾女書記官、浮報加班費案,隨即主動請辭,懲戒法院2019年判他免除法官職務時,他已經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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