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從2008年間就有思覺失調症,反覆出現妄想、聽幻覺等症狀,雖陸續在多處醫療院所就醫,但他病識感低落,沒依照醫囑服藥,與葉女分手後,病情再度發作,聽到聲音指示他去砍葉女,聲音還告訴他,葉女是雞並害他得性病,因此憤而行兇。

她手握刀刃抵抗受重傷

葉女在新北市三重區一間超商前突然被陳男攻擊,她手握刀刃抵抗掙扎,臉頰、腹部及雙手多處受傷,逃到一家豆漿店求救,陳男還追進來砍,葉女被送醫後,雙手手指至今仍有多處肌腱沾黏、失能,活動能力嚴重受損,工作也受影響,身心嚴重受創的葉女出庭作證時,回憶案發情節,不時啜泣、顫抖。

此案一審認為陳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他沒有定期回診、持續服藥,造成自己精神障礙發作而犯案,顯有過失,不應減刑,去年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

上訴高院後,合議庭依據醫師鑑定,認為陳男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至於他沒有定期回診、服藥,是因為思覺失調症造成他病識感長期低落,覺得自己很正常,所以沒吃藥,不能因此認為他有過失,依法還是應該減刑,因此高院今改判他6年徒刑,刑後須接受監護治療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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