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正妹是某健身房的會員,固定會前往運動、訓練體態,去年10月晚上6點多,她和林男以及其他會員相約在大安區某麻辣火鍋店吃飯,後來又轉移陣地續攤唱歌喝酒,一路狂歡到隔天凌晨4點多才結束,大家各自搭車返家,但正妹早上起床發現下半身被扒光,且林男躺在她的右手邊,她回想發現是林男趁她酒醉意識不清,把她帶回家性侵,甚至用按摩棒插入她的下體,憤而提告。
但林男喊冤,當時是正妹要求跟他回家,他不斷再三確認對方意願才一同搭車,到家後正妹先是跟他的狗玩耍,後來2人開始親親、抱抱,在進一步要性行為時,正妹有問「Have sex?」並要他戴保險套,還警告「不要暈船、就一夜情」等語,2人因此開始嘿咻,結束後各自在床上休息。
林男說,一直到早上醒來,正妹還有問他是否有和其他會員一夜情,後來正妹說要去藝術展,他也陪對方去搭計程車,2人還有說有笑,林男強調,他沒有拿按摩棒插入正妹下體,只有在陰道附近來回,並主張2人是合意性交。
警檢調查時,調閱林男住家電梯監視器發現,正妹不僅意識清楚可以自行行走,就連在電梯還有滑手機,且事發後的早上,2人也一起搭電梯,對話和互動正常,檢方認為,正妹如果意識不清楚,不可能可以描繪和林男性交過程,包括2人體位變換,以及要求林男戴保險套等細節。
此外,案發2天後,正妹還有傳訊息給林男,依訊息內容可知2人還有說有笑,檢察官認為,若是被被性侵的被害人,應該是要感到憤怒、害怕,但正妹的狀態卻不同,因此不採信她的說詞,依罪證不足,將林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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