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昨天的裁定指出,民意代表受託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實質上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去影響承辦人員執行職務。

 

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日前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資料照片
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日前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資料照片

如果民意代表是在議場內利用職權關說、請託或施壓,固然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但如果不是在議場內,而是在議場外面,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立委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或者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甚至對於其他具有同一權限的民意代表勸誘、請託或施壓,使其他民代連署、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等,這些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不論所為是否在上班時間或是否在公務場所,也都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民意代表若以上開方式,收受賄賂,已觸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

 

其次,大法庭認為民意代表的行為如果形式上不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但行為違反《利益街突迴避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的「違背法律」,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民意代表如果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縱然行為不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而不符合職務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但仍會觸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

這個大法庭裁定出爐後,最高法院今把林益世貪污案撤銷發回,後續由高等法院更二審依照裁定意旨重新審理。

 

 

被控收賄6300萬 還索賄8300萬

林益世(54歲)被控於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賄款6300萬元,代為施壓時任中鋼總經理鄒若齊與子公司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等人,違反內部控管程序,將煉鋼後可回收再利用的爐下渣與轉爐石,賣給陳男經營的地勇公司。

林益世於2012年轉任行政院秘書長後,又涉以幫助地勇續約為由,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還要求以「3、3、23」3度付款,陳啟祥不甘被索賄,偷偷錄下對話向《壹週刊》爆料,林益世犯行因而曝光,引發震撼。

離譜的是,林益世曾大動作開記者會嗆,要陳啟祥拿出讓他「一刀斃命」的證據,而檢調偵辦期間,林益世母親沈若蘭為了幫兒子滅證,還將兒子交給她的100萬美金在家中的金爐燒掉,並把灰燼沖到馬桶滅證,甚至還把1800萬現金裝入塑膠袋丟入住家的魚池,後來林益世被特偵組約談,沈若蘭為了救子,才把現金打撈起來,裝入行李箱拖到特偵組,當時辦案人員打開,現鈔都還是濕的。

法院一審認為林益世雖仗勢喬事拿錢,但不構成貪污,依公務員假借權力恐嚇得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2罪,合併判刑7年4月。案件上訴後,二審法官認定林益世當時擔任立委,卻藉由監督主管機關經濟部,對中鋼有實質影響力,還以撤換人事來施壓中鋼與中聯,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連同一審被判刑2年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刑13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2018年先針對林益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判他2年定讞,林益世入獄後,已於2020年4月假釋出獄。

至於他被控違背職務收賄罪的部分,更一審去年8月改依恐嚇得利罪判他4年10月,但最高院今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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