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去年3月,法院日前審理時,許男供稱當時詢問正妹是否願意嘿咻,「雖然她說不要,但她還是跟我有一些曖昧對話,還說她跟她男友交往期間也有偷吃過,我要抱她、親她時,她肢體也沒拒絕」,許男強調正妹雖然口頭說不要,但沒有離開,還是留下來聊天,所以不確定她的意思,不過,許男坦承當天找正妹來家中,就是想要跟她打一砲。

法官認為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不僅「沉默、猶豫或模稜兩可」不能視為同意,曖昧對話或沒有積極抗拒,也不能視為性暗示,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義務確認對方意願,毫無「半推半就」或「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的模糊空間。

法官審酌許男利誘正妹性交易不成後,以強暴手段猥褻,卻辯稱誤會正妹的意思,浪費司法資源,不過,當正妹佯稱「可出來約會」後,許男就停手,也沒造成女方受傷,犯罪情節不算嚴重,且已賠償16萬元和解,考量許男自稱從事直播帶貨,月入20至30萬元,因此提高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2000元一日計算,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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