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黃格格逃過死刑的原因,判決指出,她縱火導致46名城中城住戶逃生無門,案發後毫無後悔與自省也沒賠償,惡性重大,但她是「間接故意殺人」,不構成《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判死,審酌無期徒刑至少要坐牢25年才能聲請假釋,到時候黃格格已78歲,因此判她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案發前,黃女跟朋友在郭男居住的木製隔間喝酒聊天,郭男回來後,黃女質疑郭男去找前女友,郭男不想爭論,騎車離開,離開前提醒黃女不要酒駕,並給她300元,叮囑她搭計程車回去,後來朋友們紛紛離開,只剩黃女獨自喝悶酒。
黃女想到郭男可能是去找前女友,心情不佳,傳送多則語音訊息,抱怨郭男:「嫌棄我沒錢、對我欺騙感情,閃避我、現在正在前女友身邊溫存,現世報很快的、敢瘋就陪你一起瘋。」在酒意催化下,放任恨意蔓延。
由於郭男沒有回應,黃女決定以暴力方式宣洩,明知城中城大樓有許多人居住,也知道沙發內含有泡棉易燃物,卻將燃燒淨香的香爐內餘燼,倒在沙發座墊上,然後自己就騎車離去,任由火源悶燒蔓延到木製裝潢,隨即燒到外面的機車,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濃煙、高溫竄流導致大樓住戶逃生困難,46人慘死,大樓建物也因劇烈火勢,多處水泥柱體剝落,鋼筋外露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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