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源於黨產會2016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處分,要求國民黨在收到處分書30天內,移轉中投、欣裕台2公司全部股權給國家,2公司共約156億元資產全數充公。

國民黨隨即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黨產條例》違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也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但大法官2020年8月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指出基於黨國體制、憑藉執政優勢,從國家、人民取得的財產,應「回復或匡正」,意指移轉國有。

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釋憲意旨,認為國民黨從1953年到1972年都仰賴政府補助,比例占該黨年收入5至9成,大多數年度超過8成,黨費收入僅占2%至4%,根本無法支應每年支出。

北高行認定國民黨成立中投公司雖陸續出資2億元,但這些錢不是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捐贈競選經費等正當財產,而欣裕台的資產全部來自於中投公司,不是國民黨出資成立,既然中投公司資產屬於不當取得財產,欣裕台股權當然也是不當取得財產,因此北高行2022年8月18日判決國民黨敗訴,應將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全部股權移歸國有。

國民黨上訴後,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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