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與妻子育有一子,2021年7月11日凌晨,剛出獄的他檢查妻子手機內照片,驚知自己蹲苦牢時,妻子為了生活費接受男人包養,2人為此大吵一架,曾男暴怒以木製關刀、除塵紙滾筒戳擊她胸部、用戒指銳利處刮刺妻子額頭,最後甚至將關刀猛力戳進她嘴巴。

審理時,曾男否認有意殺害妻子,辯稱自己只觸犯傷害致死罪,但法官認為他明知攻擊人體胸腹、頭頸等部位,可能使重要器官重創或窒息,導致死亡,竟以關刀戳嘴等手段,重創妻子身體重要部位,而且行兇後也沒有做任何救護措施,可見他有殺人犯意。

高院認定曾男不滿妻子在他入監服刑期間,跟其他男人交往,因情緒激動而殘暴攻擊妻子奪命,手段極為殘忍,且對在旁目睹的幼子造成重大心理創傷,但考量他不是預謀殺人,而是因為感情因素,未能克制衝動起了殺機,不構成《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判決無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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