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雅君今告訴記者:「我確實把生意沒做下去,對不起會員,但絕對不是惡意,已經16年了,沒有停止處理,除了陸續跟會員和解,這兩年還是與消基會保持交流,討論有沒有機會和解,盡自己能力來補償,也盡量配合消基會的要求,但很遺憾沒有結果。」
判3倍懲罰性賠償
唐女強調,公司歇業前幾天繼續支付租金、薪資及各項營業費用,金額高達1億2000萬元,2007年12月跳票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還對外支付553萬元相關費用,「我不但沒有任何一分錢入我私人口袋,我個人及家人財產、大陸股權、房子出售,全部給公司,我掏空自己,以私濟公,與家人總共給公司的錢為2億5800萬元」。
不過,高院判決指出,亞歷山大等3家公司於2007年12月10日宣布全面停止營業,導致已簽約付錢的消費者權益遭受嚴重侵害,應依尚未提供服務的比例,賠償消費者損失,而且亞歷山大等3公司違反《消保法》規定的「廣告應真實」責任,對於參加「消費滿2萬元可抽獎」的消費者,應賠償3倍計算的懲罰性賠償金。
此案一審判決亞歷山大、亞爵、君生活3公司應分別給付消基會1億8602萬餘元、5728萬餘元、1292萬餘元本息,共約2.5億元,但唐雅君姊妹免賠,訴訟雙方對於判決金額都不爭執,不過,消基會上訴主張2姊妹應連帶賠償。高院認為姊妹倆是亞歷山大公司前、後任負責人,唐雅君為亞爵、君生活2公司負責人,卻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非法侵害消費者權益,因此唐雅君姊妹應與3公司連帶賠償。
此外,唐雅君姊妹主張部分消費者透過消基會求償時,已超過請求權的2年時效,法官認為本案大部分會員是「預付型」消費,在亞歷山大集團履行服務義務完畢前,集團都要負責,不能以消費者繳付費用的時間作為請求權時效起算點,因此不採納姊妹的主張,高院審酌後,今判3公司一共要賠償2.5億元,唐雅君姊妹共須連帶賠償2.4億元,其中唐雅君要連帶賠償金額為5300餘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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