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范男2013年2月要求少女一起外出購買食材,卻在車內以舌頭伸入她嘴巴狂親,見少女不敢反抗,後來更加肆無忌憚,在餐廳廚房內不僅喇舌還摸她胸部、臀部及下體,前後共20次,又利用去賣場採購食材名義,載她去北市內湖區彩虹河濱公園停車場,又親又摸共10次,其中1次拉著她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洩慾。
另外,同年9月少女到范男的青島東路住處當家教,幫他小孩複習功課,范男趁2人獨處時,再度強行親吻、撫摸胸部及下體,少女一再反抗他才罷手。
檢警偵辦時,范男承認有幫少女按摩並接吻、擁抱,但到法院審理時,他改口否認親吻、撫摸,辯稱只有擁抱少女及牽手,但法官依據他曾多次傳送「妳現在喇G第一名喔」等噁心訊息給少女,以及少女事後害怕、哭泣等負面情緒反應,認定范男侵犯少女,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依加重強制猥褻31罪各判范男4月至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另依加重強制猥褻1罪判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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