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貞為爭取參選資格,日前請檢方代為聲請放棄緩刑,希望改採易科罰金結案,但台南地院認為她已向公庫繳付10萬元、完成緩刑的附加條件,而且沒有「難以履行、故意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況,欠缺變更執行刑罰的事由,也就是說,她都已經履行緩刑的附加條件繳付10萬元,法官沒理由准許刑罰變來變去,因此駁回撤銷緩刑宣告的聲請。

 

至於王家貞向行政法院提出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合議庭今指出,立法院於今年6月9日修正《選罷法》第26條第9款,明定緩刑期間者不得參選,王家貞雖向法院主張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她有相當高的機率能打贏本案行政訴訟,另一方面,選委會是依據法令不准她登記參選,行政法院目前難以認定該法條有違憲之虞、未來會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駁回王女的聲請。可抗告。

中選會將於本周五公告審定的立委候選人名單,王家貞這次恐無法參選的起因,是她被控2014到2019年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指示服務處主任浮報公費助理薪資,用於私聘助理,台南地院今年4月12日依8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她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全案定讞,由於她目前仍在緩刑期間,中央選委會依現行《選罷法》不准她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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