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亨法律事務所 新聞稿
代當事人于美人女士告知各新聞媒體記者朋友,說明有關于女士於參選中華民國第九屆立法委員競選團隊所生相關勞資爭議,並就本日鏡週刊、ETTODAY 等媒體報導內容不正確之處予以澄清。
壹、于女士就相關競選事宜及競選團隊任用,均授權委由競選團隊主管處理,並要求人事任用及相關薪資給付需符合政府法令,今有少數競選團隊成員,提出勞資爭訟,並非于女士所樂見及預期。
貳、工讀生投保乙事:
一、工讀生於應聘時表示,已有勞保不願再重覆投保,故競選團隊主管請其簽署切結書後,按實際工作時間發放工資。於選舉結束後,該名工讀生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主張未依勞動法令為其投保勞保。于女士當下諮詢本所並確認投保為強制法令規定,配合勞工未投保為競選團隊主管不熟悉法規所致,于女士隨即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檢附相關資料說明事件經過,並表示願依政府法令配合辦理。
二、此部分于女士已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繳相關投保費用結案,工讀生未有權益受損。
參、少數競選團隊成員主張加班費乙事:
一、競選團隊由於工作之目的性、自由性、機動性、活動性、臨時性、特殊性、任務性、期間性及創意性,與一般勞工於特定場所受雇主指揮從事固定上下班時間之固定性工作性質不同,非僱傭性質之勞動契約。
二、于女士要求選團隊主管,於競選團隊聘任組成時,依各人之工作經驗,以優於市場行情價之薪資水準聘任,以固定薪資涵蓋競選期間每月所完成之全部工作內容,上下班沒有打卡、未控管上下班時間、當日有事或因病未到競選總部及其他競選活動場所不算遲到、缺勤亦不扣薪等等,均屬較為委任性質之勞務契約,並已言明無加班費之計算。
三、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之四名競選團隊成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七萬元、四萬五千元、四萬二千元及四萬元整,調解時一人撤銷調解,三人調解不成,現有二人對于女士提出加班費訴訟。然所有競選團隊成員於競選期間未曾主張加班費之請求或提出勞資爭訟,此舉均為額外追討。
四、113年1月13日立法委員投票結束,于女士雖高票落選,然雖敗猶榮,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無政黨資源之情況下仍獲3萬8913票,感謝萬華區及中正區選民之疼惜,于女士鄉親們的愛護十分感念,迄今仍時常舉辦與參與各項在地活動。
五、競選團隊成員於113年1月13日投票日後即未再提供競選所需活動之相關勞務,但于女士對於競選團隊成員競選期間勞心勞力之付出,除發給未工作之113年月中至月底之薪資外,再額外加發一個月或半個月之月薪。113年1月31日方退保勞健保,正式解散競選團隊,于女士所發放之薪資為足額且超額之給付,未有積欠加班費之情事。
六、本件既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于女士將依法院程序處理本件爭議,並相信終將獲司法公正判決。
七、其餘新聞報導對于女士造謠式之人身抹黑攻擊,與于女士乾淨選舉之競選初心相違,清者自清,于女士對此部分不作回應及陳述,但保留追究誹謗民刑事罪責之權,並視日後本件發展情事,委任律師依法主張。
肆、代為公告週知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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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維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