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陳姓警察發現犯行敗露後,刪除賣家手機訊息,企圖湮滅毒品交易證據,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陳男、張男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產罪,陳男另犯《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且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向法院聲請將2人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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