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林男雖向檢察官表示自己罹患糖尿病酮酸中毒等疾患,且父親生病需要他照顧,希望准許易科罰金,但檢察官認為林男對高嘉瑜施暴前,曾因感情糾紛恐嚇徐姓前女友,法院於2021年9月2日判決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但林男竟不知悔改,於判決後2周開始竊錄高女隱私部位進而施暴,犯罪手法類似,可見他毫無警惕悔悟之心,且林男對高女犯罪期間持續2個多月,並非僅偶發一次,顯見林男知法犯法、屢屢再犯,藐視法紀實在惡劣,並未因為前案給予緩刑機會而有所收斂。

高嘉瑜被林秉樞爆打。高嘉瑜辦公室提供
高嘉瑜被林秉樞爆打。高嘉瑜辦公室提供

檢:林秉樞嚴重影響高嘉瑜人生

此外,檢方考量林秉樞慣常以暴力、脅迫手段,並利用交往期間拍攝的私密影像為工具對女性犯罪,且於緩刑期間以相同手法犯罪,嚴重侵害高女身體、人格、隱私及名譽等權利,至今未與高女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嚴重影響高女人生,且林男於本案偵審程序並未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耗費司法資源,若准予易科罰金,無法使林男充分瞭解應尊重其他女性、絕不能因為對方為女友或親密關係伴侶就恣意傷害、恐嚇;若准許易科罰金,無法使林男徹底悔悟,他將更為有恃無恐,認為只要有足夠財產繳納易科罰金代替入監服刑,就可因細故動怒或施暴、強制、恐嚇他人甚至散布性影像,易科罰金顯然無法達到預防林男再犯的矯正效果,因此檢方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准林男易科罰金,另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9項第5款,不准林男易服社會勞動。

法官認為檢方依據法律賦與的指揮刑罰執行職權,對於林男個案適法裁量,並未以不相關的因素作為裁量基礎,沒有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雖然林男主張法院一、二審長時間審理、考量各項情況後,除了傷害罪之外,其餘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都判決「得易科罰金」,但法官認為,法律規定檢察官審酌是否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可決定是否准許易科罰金,如果不准也不違背法院判決,換句話說,法院在判決中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受刑人只是取得「得聲請易科罰金」的資格,至於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是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的權限,只要檢方的裁量並無違法或顯然不當,法院無從任意撤銷或變更。

裁定還指出,法院先前判決林男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2年2月徒刑,刑期不算短,且他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加重誹謗、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電磁紀錄、強制與恐嚇、偽造文書等罪名,犯行共達12項,犯罪性質不盡相同、侵害多項法益,又都是故意犯罪,顯見林男惡性不低、守法意識低落,且未因徐姓前女友案獲得緩刑寬典而自省,檢方全盤考量後,認為若准許易科罰金,是否會再讓林男產生「只要有錢繳納罰金,即可恣意犯罪而不用坐牢」的偏差觀念,確有依據,因此新北地院於本月27日駁回林男的聲明異議。林男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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