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提告主張,中國工商銀行是一般上市公司企業,並非屬於政務系統事業單位,依據內政部的法規宣傳簡報,另一家中國建設銀行屬於「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在禁止名單內,而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建設銀行同屬商業銀行,不應被視為政治性機構。

劉女強調,中國工商銀行是中國境內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當然受中國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所約束,必須依規定將黨建工作記載於公司章程,並有中國財政部持股,但她不是共產黨黨員,不受黨章約束,也未從事黨務工作,內政部卻將中國工商銀行恣意解釋為涉及黨務的政治性組織,內政部不准她申請定居的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內政部未廢止劉女居留許可

審理時,內政部主張中國工商銀行是大陸地區5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是中國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就是中國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且該銀行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重大決策,並進行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黨建工作,而大陸地區各類機關種類及組織繁多,內政部公告本來就無法列舉所有大陸地區黨政軍組織,不過,劉女曾任職的中國工商銀行為大陸地區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構,這是明確的事實。

內政部並指出,考量劉女在台灣的家庭權及團聚權,事實上,內政部並未依《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廢止她的長期居留許可,也就是說,她在台灣的居留期間並無限制,內政部已經考量劉女的最佳利益,並非如同劉女所稱無法長期在台居住。

此外,內政部強調經過會議才決定不准劉女申請定居,且該次會議有國安局、陸委會人員出席,但法官認為內政部並不清楚參與會議的國安局、陸委會人員,是否有能力判斷中國工商銀行是否屬於大陸地區黨務、政治性機關,且內政部並未委請國安單位協助調查,因此法院難以僅憑參與會議的國安會、陸委會人員同意駁回劉女申請,就認定內政部的處分合法。

法官認為劉女雖曾在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分行擔任辦事員、客戶經理,但她與中國工商銀行黨委成員有何關係、執行什麼樣的中國共產黨政策,內政部並未提出說明,且依據內政部提出的證據資料,中國工商銀行業務範圍包含公司金融業務、個人金融業務,內政部不應該形式地、死板地認定只要銀行有中國政府持股比例到達一定程度,就是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仍須審究當事人在銀行所從事的工作性質來判斷。基於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應依法院的法律見解,處理劉女申請定居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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