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名李姓女消防員,在台南市服務約20年,在基層相當知名。在外勤分隊服務時,常臨時口頭告假,造成勤務表大亂,曾與主管起爭執,還遭到記過。也傳出上班時會錄音與檢舉,令同仁、義消相當不自在,人際關係令長官頗感頭痛,加上出勤有狀況,造成近幾年她每隔一段時間就被調往其他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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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份,台南安南區發生1死1傷住宅火警,李女又遭控第一時間到場,卻因「怕火」未進入火場搜救,從頭到尾待在屋外或消防車旁。局長李明峯得知後震怒,隔月將李女從外勤分隊派調到秘書室擔任內勤,負責門口登記出入,工作內容變得單純。
李女提告並主張,她是消防隊員,但消防局卻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將她派至非其業務單位,導致她無法領危險加給,還得提早出門從市區開車通勤到新營區,來回里程超過80公里。她據此列出牌照稅、車險、車輛保修費、油料、國道過路費等支出,以及追討精神慰撫金、加班費、誤餐費,向南市府與消防局求償146萬1172元。
消防局反駁,調職是機關首長固有之職權,且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李女被調至消防局秘書室任職,並未實際執行消防之危險勤務,自無請求危險職務加給權利。
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消防局未給原告危險加給的說明有理,既然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調職後相關支出費用,當然是由原告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求償,因此判原告敗訴。
台南地院表示,至於原告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是否違法?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所定之程序解決。本件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無權認定調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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