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釋憲案的原因案件是優美公司於2016年預計有34名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如果這34人都要退休,所需退休金共4843萬餘元,但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同年6月查核,發現該公司的勞退專戶餘額僅449萬餘元,且優美公司未依規定補足準備金,差額共計4393萬餘元。
勞動局多次要求優美公司說明並補齊資料,但該公司以財務持續虧損、沒有能力一次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為由,遲未提出資料,僅表示若有員工實際辦理退休,將依《勞基法》與退休員工協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退休金。
勞動局不接受這理由,依法裁罰優美公司9萬元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名稱,該公司打官司抗罰但一審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承審合議庭認為勞退專戶中的餘額,與雇主實際應給付的退休金金額會有差距,是因為勞退準備金採行「責任準備制」的必然結果,法律未考量雇主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的勞工人數以及雇主經營情形,卻一律命雇主須一次補足預估性的退休金差額,未設緩和性措施或調整機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財產權意旨,因此合議庭聲請釋憲。
此外,聲請釋憲的合議庭認為《勞基法》規定對於「已退休勞工」,雇主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分期給付退休金,但對於「預估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卻要求雇主一次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無法分期給付,兩者顯然有差別對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審理認為,《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須為次年度預估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的勞工,一次提撥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可使雇主及早準備,確保次年度退休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降低雇主因突發性企業財務問題,導致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的風險,符合《憲法》規定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政策的意旨,且未抵觸平等原則及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因此憲法法庭今判決《勞基法》相關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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