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指出,被告朱國榮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台北地院於2016年10月5日指定保證金額4億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日至警察局報到,由具保人朱佩瑜(朱國榮胞妹)於同月6日繳納4億元現金後,將朱國榮釋放,現因朱國榮違反法院限制住居、定期報到命令,經傳喚、拘提未獲,具保人又無法將他帶到法庭,足認朱國榮已經逃匿,本件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高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於今日裁定將具保人朱佩瑜繳納的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另外,關於通緝部分,高院目前正儘速作業中。

 

 

 

朱國榮被控2011年起利用人頭戶炒作龍邦國際興業股票,把股價先拉高再倒貨給國寶人壽、坑殺散戶,2年間炒作2波共獲利6.3億餘元,一審2018年依違反《證交法》高買證券罪,重判朱國榮應執行15年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第二波炒股獲利並非一審認定的5.7億,反而慘虧1470萬,朱男不法所得僅2000多萬元,今年3月改判朱男應執行8年徒刑。

朱男還涉嫌與女性友人林桂馨共同炒作龍邦國際興業股票,朱男另涉內線交易台壽保股票及認購權證,高院認為罪證屬實,今年4月依內線交易罪、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高買證券罪,將朱男合併判刑16年,犯罪所得1億8036萬元沒收;林女則依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高買證券罪判刑10年,犯罪所得48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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