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人蔘(72歲)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卻將新北市林口區菁埔段、瑞樹坑段土地,以土地實際管理人身分,出租給3家公司使用,並從2017年起,以每月3000元至8000元不等費用,承攬清理3公司產出的廢石材、廢木材、廢木屑等事業廢棄物,由工人操作周人蔘的挖土機、鐵牛車及貨車,將廢棄物運到土地上棄置、挖洞掩埋或利用夜間焚燒。

 

高院審理時,周人蔘主張自己年紀老邁、身體多病,請求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但法官認為沒理由,並未同意,另外,此案犯罪期間為2017年7月到2019年10月被警察查獲為止,但周男2018年因另案入監服刑,也就是說,周男有段時間人在監獄中,卻仍透過土地掩埋、焚燒廢棄物賺錢。

高院依據周男供稱:「租金大部分都是我收,入監之後我拜託別人幫我收。」認定他雖在獄中,但仍持續犯罪,不影響犯罪期間及犯罪所得的認定,日前依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判刑1年1月,41萬元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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