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指出,經過初步調查,今年地檢署新收案件數量暴增,遠高於去年同期,導致下半年的工作量過度沉重,例如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至8月累計新收「偵」字案高達4萬2900件,較去年同期的3萬7132件,遽增15.6%,許多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數量破百。

台中地檢署不遑多讓,去年7月到今年6月新收「偵」案高達7萬3759件,較前一年同期6萬2757件,遽增17.5%,驚人的是,其中詐欺案件,從前一期的1萬9258件暴增到2萬6392件,增加7134件,遽增37%,每位檢察官平均每月新收件數從91件暴增到99.5件。

劍青檢改表示,新北地檢署總案件數量更加驚人,去年9月至今年8月新收「偵」字案竟突破10萬件,高達10萬6044件,較前一年同期的8萬2474件,遽增28.6%,最離譜的是,其中僅僅詐欺案件,就從前一期的2萬7203件暴增到4萬3536件,增加1萬6333件,遽增60%,每月新收件數破百的檢察官比比皆是。在如此沉重的案件負擔下,各地基層檢察官仍要肩負年底賄選偵查的額外勤務,實在不堪負荷。

批打詐機關「膝蓋神經反射」

另外,關於詐騙及人頭帳戶案件數量暴增,劍青檢改今年8月底召開全國檢察官防詐建言研討會,質疑金管會、NCC、數發部等機關是否涉及行政怠惰,雖然這些機關迅速發新聞稿回應將會改進,但目前移送地檢署的詐欺案件數量仍居高不下,包括人頭帳戶黑名單、第三方支付業者特許、巨額個人幣商有效監理,劍青檢改認為都看不到明顯改善,直批「不知該等機關當初回應研討會的新聞稿,是官僚結構的膝神經反射,還是真心積極作為的啟動宣示」,呼籲高等檢察署長官們繼續與這些機關協調,並請法務部體恤基層檢察官辛勞,盡速補充資源與人力。

 

女檢發文「台灣已是詐騙大國」

新北地檢署一名女檢日前在臉書發文,第一句是「台灣已經是詐騙大國了吧?全民做詐欺,產值上千億!」她表示8月份有天值內勤,「一天問了至少40個通緝到案的被告,除了大約5件家暴、毀損、傷害案件以外,其他全部都是詐欺、詐欺、詐欺」、「8月1日新收案快要30件,也一半以上都是詐欺、詐欺、詐欺」,她辦過的詐欺案有兩種,一種是提供帳戶給不認識的人使用的,年齡層從18歲到60、70歲不等,理由各式各樣,「上網找貸款的、上網找工作的、上網交網友的、上網要投資的,上網領補助的,朋友介紹賺錢門路的,朋友說朋友要做網拍的,朋友說朋友要做網路博弈的」。

讓她不滿的是,「這種案件在新北地檢署,只要被告拿得出一點證據,百分之95以上都會不起訴。為什麼?因為法院會判無罪!」 例如,許多被告辯稱因為貸款專員說要「做金流」,方便貸款,「請問這不是明明白白就是打算詐貸嗎?這沒有幫助犯罪的意圖嗎?不不不,有法官會說,做金流好貸款,是我國民間常有的做法,不能因此認定被告可預見帳戶會被拿去做不法用途」。

另外,許多被告辯稱相信網路上根本沒見過的人的各種天花亂墜說詞、為了打工、為了「網戀」,帳號密碼提款卡都直接奉上,女檢怒批:「你說怎麼可能?我說我深刻懷疑台灣教育程度有多高。」她還指出另一種詐欺是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去收錢,當監控手去把風,當收水手去轉交上游,當機房去打電話傳LINE,這種被告以18歲到30幾歲為大宗。

「每個進來都請律師,每個律師都說被告是第一次做,當下不知道是詐欺,以為是幫忙收博弈款項、投資款項、還款款項,被警察抓了才知道跟詐欺有關,願意坦承犯行,雖然應徵工作時說可以領到收錢的百分之一報酬,但至今沒有任何獲利,希望交保不聲押」,女檢指出,她辦過一名詐欺被告,身上好幾張假證件、假合約、假印章,手機對話裡指示如果遇到警察要怎麼應付,如果被害人質疑要怎麼說,監視器拍到他在收錢地點的前一個路口,換上白襯衫打領帶,戴上印著假名的員工識別證,「然後他說不知道這是詐欺,還說因為奶奶罹癌,爸媽都不在了,還有弟妹要養,家裡急需用錢,才第一次犯案,我聲請羈押,但法官放了人,因為被告坦承犯行,又無串供滅證逃亡之虞,兩周後,他在台北地檢署的轄區做一模一樣的事,同樣的律師,同樣的辯詞,但兩周內集滿兩次,同樣的辯詞不管用了,這次法官才押人」。

女檢還怒批法務部「大張旗鼓地天天宣布要打詐,成立了打詐中心,但資源完全沒有到第一線,這已經抱怨到不想再抱怨了」。

法務部承諾:減輕檢察官辦案負荷

對於檢察官們的怒火,法務法昨深夜發聲明,表示近年持續向行政院積極爭取新增檢察機關員額,另透過遴選律師、檢察事務官擔任檢察官、借調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業務,多元充實檢方辦案人力。

至於詐欺案件居高不下,法務部表示由高檢署強化與警政署、經濟部、通傳會、數位部及金管會等機關聯繫,落實打詐綱領,並請警政署落實《洗錢防制法》告誡程序,緩解案量,並針對同一被告幫助詐欺案件,統一由被告戶籍所在地分局移送偵辦,希望落實「總歸戶」計畫,有效降低詐欺量。

另外,為使檢察官全力辦理明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查察工作,法務部已暫停實施「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也就是說選前這段期間,不會管考檢察官的辦案期限,希望藉此減輕檢察官辦案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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