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提告主張,他參加台大醫科甄試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是落榜第一名,但在放榜前就有人陸續檢舉考生蘇男已經是台大醫學系在籍就讀學生,台大卻未揭露蘇男身分,仍讓他參加考試,結果蘇男錄取後表示不會重新登記入學,排擠其他考生錄取就讀機會,另外,有一名繁星計畫學生也錄取,但也放棄就讀台大醫學系,台大的錄取名額是50人,結果蘇男、繁星計畫學生決定不入學,等於有2名缺額,台大卻未增列備取名額,太不合理,因此應該讓他遞補為正取。

台大:在籍生有重考的自由與權利

審理時,台大表示大學可以自行訂定入學資格條件,以篩選學生、維持學校品質,這是《憲法》保障的權利,而台大醫學系不列備取生,並未侵害李男的任何權利,此外,依據《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所訂招生簡章總則等規定,「考生甄選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錄取」,李男甄試總成績為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無論台大是否核定備取生人數、是否撤銷蘇男報考資格,都不影響李男未達最低錄取標準的事實。

台大強調,教育部雖核定招生名額50人,但並未要求學校甄試時必須足額錄取,相關規定也沒限制或禁止已有大學學籍者再次報考,無論蘇男重考動機為何,是他的自由及權利,應該保障,他爭取重新入學是個人生涯規劃的選擇,並未違反法令,無須送請招生委員會撤銷錄取資格,至於另名錄取的繁星計畫學生,與本案爭點無關。

法官審酌雙方主張,認為台大由於李男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將他不錄取的處分,沒有違誤,至於李男主張台大應該核定備取生人數、重新核定最低錄取分數、撤銷蘇男報考及錄取資格,法官認為這些都是大學自治事項,身為考生的李男並無訴訟請求權,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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