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審理時,田妻證稱鄒男對她約砲時,已經知道她有丈夫,因為在案發前3個月,有次她與丈夫、女兒還有鄒男等人一起吃飯,「後來我跟丈夫有口角,鄒男就開始關心我,我們在汽車旅館發生一次性行為,之後他還有與我聯絡,想要再約我出去,但我沒有答應」。田妻還愧疚地說:「我與鄒男發生性行為那次,只是單純的一夜情。」

法官傳喚雙方的共同友人作證,這名友人說:「我曾經跟田男夫妻、鄒男一起聚會,當時有人提到他們是夫妻,所以鄒男知道田妻有老公,過沒多久,鄒男向我炫耀說約了田妻去汽車旅館做愛,後來田男心情不好來找我喝酒,說又與妻子吵架,我有提醒田男要注意他老婆」。

由於鄒男始終沒有出庭也沒提出答辯狀,因此法官採一造辯論,依據相關事證認定鄒男與田妻發生性行為一次,但只是單純的一夜情,並非已經發展成男女情感關係,田男的配偶權所受侵害程度還算輕微,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過高,審酌後判鄒男只須賠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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